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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工作指南(2020版)
发布时间:2024-03-05 23:28:34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登陆 作者:安博体育官网

  1.本《指南》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机关事务工作实际制定的操作性工作指引,供全国机关事务系统参考适用。

  2.本《指南》涵盖机关事务领域制度标准建设相对成熟的工作事项。公务接待管理待有关新的规定出台后再予以更新;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会议服务等其他事项,由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归纳总结,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吸收更新。

  3.本《指南》2020年起发布,原则上根据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创新发展情况隔年修订发布。同时,结合专项工作实际,适时发布专项工作指南。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高效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指南。

  机关事务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党的领导,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为机关高效运转服好务,为经济社会管理服好务,进而为人民群众服好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经费归口、资源共享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分级分类推进集中统一管理。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树牢“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管调控,明确制度、计划、事项,促进管理服务规范化、均等化,维护机关运转良好秩序。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加强规划引领,实施计划控制,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资源配置与机关运行合理需求相匹配,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标准,统筹配置和高效利用资源,提升运行保障效能。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推进办公用房大中修和物业服务集中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按照至少上登一级的原则实行统一登记。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可以登记到行政主管部门名下,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也可以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所需经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协作完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工作方案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工作。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原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但是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原产权单位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图件等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原单位应当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确权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从严核定面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后,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二)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

  (三)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者安全,需要搬迁的;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1.5.1单位使用要求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性质和房屋结构,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进行违章搭建。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地市州和各司局级以下单位参照执行。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党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物业服务机制,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地、州、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的制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

  1.本《指南》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机关事务工作实际制定的操作性工作指引,供全国机关事务系统参考适用。

  2.本《指南》涵盖机关事务领域制度标准建设相对成熟的工作事项。公务接待管理待有关新的规定出台后再予以更新;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会议服务等其他事项,由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归纳总结,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吸收更新。

  3.本《指南》2020年起发布,原则上根据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创新发展情况隔年修订发布。同时,结合专项工作实际,适时发布专项工作指南。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高效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指南。

  机关事务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党的领导,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为机关高效运转服好务,为经济社会管理服好务,进而为人民群众服好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经费归口、资源共享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分级分类推进集中统一管理。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树牢“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管调控,明确制度、计划、事项,促进管理服务规范化、均等化,维护机关运转良好秩序。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加强规划引领,实施计划控制,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资源配置与机关运行合理需求相匹配,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标准,统筹配置和高效利用资源,提升运行保障效能。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推进办公用房大中修和物业服务集中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按照至少上登一级的原则实行统一登记。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可以登记到行政主管部门名下,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也可以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所需经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协作完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工作方案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工作。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原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但是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原产权单位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图件等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原单位应当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确权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从严核定面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后,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二)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

  (三)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者安全,需要搬迁的;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1.5.1单位使用要求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性质和房屋结构,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进行违章搭建。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地市州和各司局级以下单位参照执行。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党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物业服务机制,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地、州、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的制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